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对《盐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办发〔2018〕146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诚请社会其他单位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传真、电话等方式于2023年4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3-6012803 传真:0953-6012068
邮箱:ycczzcgl2022@163.com
附件:《盐池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池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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