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关于征求《盐池县工业新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用足用好自治区工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推动工业经济提质增效,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自治区工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县(市、区)遴选工作的通知》(宁工信函〔2025〕156号)要求,我单位起草了《盐池县工业新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诚请社会其他单位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马月军
电话:0953-8511111
传真:0953-8500000
邮箱:ycxgxj202208@163.com
附件:《盐池县工业新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池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盐池县工业新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要求,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自治区工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县(市、区)遴选工作的通知》(宁工信函〔2025〕1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盐池县工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行业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以及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评价、验收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池县工业新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用于支持实施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县建设的奖补资金,以及县本级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平公开、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审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作为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申报的具体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验收评审、公示、资金兑付等工作;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进行问题整改。
第六条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并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
第七条 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内容
第八条自治区下达的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盐池县工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行业的企业,实施的延链补链强链类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产业链延伸的新建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并依法依规在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库上报数据;县级配套资金用于奖励示范企业创建。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前期手续基本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和在建项目,且能够在2年内建设完成,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必须在盐池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前一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重大环保事故;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标准
第十二条自治区下达的奖补资金,全部以投资补助的形式,支持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标准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不含土地、厂房建设投资)的不超过2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县级配套资金,在试点实施期末,对获评卓越级、先进级智能工厂、自治区数字化车间、自治区及国家级绿色工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治区“链主”企业、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第五章 试点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和审核
(一)通知发布。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通过局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发布申报通知,按照“应报尽报”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程序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等。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工期,以及目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3.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主要理由。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说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等情况。
4.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产)、施工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
5.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说明项目资金来源等。
6.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7.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8.相关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的承诺,以及对项目不重复申请其他资金的说明。
9.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
(三)项目初审。严格审查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环评、用地、节能等)手续是否已经完成且符合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项目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申报条件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查,建立初审台账。
(四)征求意见。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书面征求发改、环保、应急等相关部门意见,筛选淘汰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按照不重复享受同类资金的原则进行查重。
(五)项目评审。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结合项目基本情况、企业研发能力及技术水平、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实施成效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及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六)现场核实。需现场核实的项目,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情况等开展现场核查。
(七)项目公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在官方渠道对拟支持的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资金分配。公示期满,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提请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九)资金下达。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根据政府专题会议审定结果,按规定向企业下达资金。
(十)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报送完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投资核定情况等,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合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根据最终验收审定金额确定补助资金,并“多退少补”。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申请报告完成任务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报告实施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完工时间,如确需调整变更,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项目监督检查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在资金下达后,适时开展项目抽查工作,跟踪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项目监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定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预期;
(三)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实施内容、总投资等是否与申请报告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为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监管银行签订专项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其中,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项目审核、进度跟踪、履约监管等;项目企业落实专户管理、规范支出、定期报备等;监管银行负责建立专用账户、实施拨付审核、异常预警等。
第十八条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监管银行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与资金拨付进度相匹配的原则管理,监督企业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向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提出专户资金使用申请,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结合项目特性,对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填写《盐池县新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单》和《资金支付通知书》,监管银行根据《资金支付通知书》办理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银行业务。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于本专项资金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强制终止项目,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项目在专项资金下达后超过6个月未开工的或专项资金下达后超过6个月未招投标的;
(二)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的;
(三)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四)未经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批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等变更超过10%的;
(五)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
(七)审计监督部门明确提出要收回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会同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监管及拨付,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获批资金支持的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与会计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对无故不完成项目实施目标的,将相关企业纳入城市试点失信名单。对虚报信息,相互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财政纪律,对存在违规分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结余及收回的专项资金,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在试点县建设期内适时开展下一批申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如出现与国家、自治区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冲突内容,以国家、自治区级部门文件要求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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