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池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乡镇政府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备案制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是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的承办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案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做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7类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决定的; (三)按照有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五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法律文书、证据等材料,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 第六条 报送的行政执法备案案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备案呈报机关的名称; (二) 备案案件类别; (三) 简要案情及当时人的基本情况; (四) 受理、结案时间; (五) 案件承办人和审批人。 (六) 案件处理结果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季度末将立案、办结案件统计表及案件的花名册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报送执法案件,对隐报、瞒报备案案件者,一经发现,县政府将视情节追究行政机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每半年对报送的备案案件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对案件当事人申诉或控告的案件,由政府法制办按照《盐池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违法执法或行政行为不当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当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执法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第十三条 自治区所属垂直管理执法部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