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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池县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盐政办发〔2008〕58号 作者: 2008-7-9 9:30:59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和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做好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宁夏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宁农计发〔2008〕15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三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结合2008年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县农机推广服务中心制定了《2008年盐池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2008年盐池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县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宁农计发[2008]152号《关于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三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紧紧围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的中心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机械化制约环节为主线,以推进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及设施农业、优质牧草关键技术为重点,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推进粮食作物和特色优势产业农机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的农机化装备水平,不断完善我县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使我县主要粮食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在2007年的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
  (二)围绕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及牧草、畜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设施农业,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不断提高关键生产环节、关键技术的机械化水平。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意识,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
  (四)促进农机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紧紧围绕盐池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农机购置补贴向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及设施农业关键环节、关键技术倾斜;向农机化示范园区倾斜;向农机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倾斜;向柠条饲草料加工、养殖业关键环节倾斜。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运作。
  (三)操作程序科学简便,突出实效。
  (四)坚持机制创新、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突出重点。
  (五)充分尊重农民购机自主选择权。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2008年全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157万元。购置补贴资金向主要粮食作物的关键生产环节、关键技术倾斜,以马铃薯、玉米全程机械化生产、设施农业、保护性耕作机具及饲草料加工机械为重点。其中粮食机械化(含拖拉机)安排83万元,植保机械4万元,饲草加工(含牧草收获)机械30万元,设施农业20万元,马铃薯机械20万元。
  五、补贴机具的种类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08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今年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大中型拖拉机、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饲草料加工机械六大类二十四个品种的机具。具体为:
  1   大中型拖拉机类
  1.1 25-40马力拖拉机。(25马力≤功率<40马力)
  1.2 40-80马力拖拉机。(40马力≤功率<80马力)
  1.3 80马力拖拉机。(功率≥80马力)
  2    耕作机械类
  2.1  深松机(400毫米以上)
  2.2  深耕犁(3铧以上)
  2.3  旋耕机(幅宽≥1.5米)
  2.4  激光平地仪
  2.5  设施农业机械(卷帘、暖风、园田管理)
  重点补贴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的耕作机具,设施农业机械,提高机具配套比。
  3    种植机械类。
  3.1  冬小麦免耕及牧草播种机
  3.2  马铃薯种植机械
  3.3  玉米精量播种机(二行以上)
  上述播种机中,重点补贴精量排种、种肥分施、免耕播种和覆膜、补水等复式联合作业机型。
  4    收获机械类
  4.1  马铃薯收获机械
  4.2  牧草收获机(含割草、搂集、压捆等)
  4.3  青贮收获机(含收割、切碎、揉丝、压捆、打捆等)
  4.4   玉米联合收割机(二行以上)
  4.5   秸秆粉碎还田机
  重点补贴马铃薯、牧草、玉米三种作物的收获机械。
  5    饲草料加工机械类
  5.1  饲草料粉碎机械
  5.2  铡草机
  6    植保机械类
  6.1  背负式机动喷雾机
  6.2  担架(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6.3  喷杆式机动喷雾机
  6.4  风送式机动喷雾机
  6.5  烟雾机 
  6.6  静电喷雾器
  六、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在我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含农场职工)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养大户);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优选条件相同时,列入自治区农机化示范区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以及少生快富工程的农户优先享受补贴。另外,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农户、贫困残疾农户购置小型饲草料加工机械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补贴资金。
  申请人员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二)补贴数量和补贴额度
  1、机具的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和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8万元。凡补贴率超过机具价格的30%的部分可由县财政负担。
  2、年内一户农民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
  3、各类机具补贴率不能低于15%。
  4、牧草收割、打捆、加工机械、设施农业机械、马铃薯种植和收获机械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50%;纳入全区农机化示范园区示范、推广的农业机械化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50%。
  5、同品种、同基本配置的不同生产厂家的机具,实行统一定额补贴。
  6、对重点推广的机具,县财政用于购机补贴的资金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累加补贴。
  七、补贴方式
  (一)购置补贴程序
  1、县农机主管部门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数量计划下达到各乡(镇)及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见附表)
  2、县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其它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补贴条件等。
  3、农户或农机服务组织向所在乡镇农机管理站提出购机补贴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4、申请表由乡(镇)农机站对农户填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
  5、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农机站申报的购机者名单,组织人员按是否符合补贴对象的条件进行入户考察,最终确定购机者名单、补贴机型、补贴金额和数量,并张榜公示七日,听取购机者所在行政村农民意见。
  6、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与经公示无意见的申请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书,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审批。
  7、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审批后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按审批内容组织农民购机。
  8、经审核被确定为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农户或农机服务组织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到中标的农机经销企业及其指定的销售点,按照协议书确定的机型及价格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业机械。购机时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应提交购机补贴协议书,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全额发票。
  9、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购机协议书、购机发票,对照所购机具进行验收,并登记建档、编号,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享受购机补贴机具标识。凡购买的拖拉机必须同时办理入户挂牌手续。
  (二)工作经费
  县财政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县机具补贴资金总额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宣传、培训、协议书印发、造册、喷涂标志、计算机管理以及质量监督、用户调查等。
  八、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成立盐池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韩向春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东虎  县财政局局长
  宋德海  县农业局局长
  张自宇  县畜牧局局长
  杨生文  农机中心主任
  成  员: 陈  锋  农机服务中心总支书记
            司  斌  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
            官  涛  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机服务中心,杨生文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各项具体工作。县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机具购置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农〕发〔2005〕356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级组织、有关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出,从严处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三)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将于2008年9月底结束,县农机管理部门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下达任务。
  (四)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卖)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五)搞好专项的信息档案管理。农机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登录、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
  (六)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举报电话(6011484),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七)农机中心要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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