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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烟草广告的通告
信息来源:盐政发[2008)66号 作者: 2008-7-9 9:35:39

  为创建全区无烟草广告县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我县禁止烟草广告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或烟草制品名称、商标、标志、包装等内容的广告,以及其它商品、服务商标名称、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变相烟草广告。
  二、在本县行政辖区内无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一)禁止以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交通工具等媒介设置烟草广告。
  (二)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宣传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三)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宾馆饭店、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四)禁止利用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行李、运货车等移动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五)禁止在香烟经销场所张贴、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印刷品和香烟标识的物品。
  三、凡出现上述范围内的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并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四、做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广告管理,不得审批烟草广告;建设局等城市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设置烟草广告设施;烟草管理部门要禁止烟草制造厂家或销售商,向香烟经销场所派发各类烟草广告宣传品和香烟标识物品。工商、城管、烟草、卫生、交通、文化、体育、新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治理烟草广告,确保我县不发生烟草广告行为,  自觉维护我县无烟草广告县城形象。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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