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36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资源能源开发,从根本上解决冯记沟乡地处煤炭压覆区,导致多年来停滞发展、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物流不畅、人口聚集流失、居民住房破败、存在安全隐患等实际问题,着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为民服务能力,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全力打造形成“一核一带四区”乡村振兴示范乡和“三产”融合发展的县域中部乌金文化之乡。
二、征收范围:冯记沟乡党政驻地区域(338国道以西、大马路以东、老井口以北、244国道以南,属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采煤区压覆煤炭资源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此次征收涉及单位(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各站所机构)27个、自然人住户581户(该区域中务工移民新村享受过煤矿塌陷区搬迁安置补助及危房危窑改造补助政策的139户住户,征收补偿政策另行制定),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征收主体:盐池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单位:盐池县冯记沟乡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单位: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搬迁工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13号)。
七、征收实施时间:自2022年6月10日起实施。
八、签约期限: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
九、上述征收区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及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征收区域图
2.冯记沟乡征收名单
3.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13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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