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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时间:2023-12-27
来源:盐池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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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盐池县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  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实际,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和猎捕方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黄河二级支流苦水河等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区、重要湿地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鸟类迁徙通道以及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一切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活动。

二、禁猎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法》规定,每年3月至10月为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上述野生动物的,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排统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陷阱、铁夹、铁笼、粘网、犬捕、鹰抓、弹弓、弩、弓箭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除外。

五、有关部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50号)文件要求,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实行线索互通、案件移交、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参与监督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  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和责任,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向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盐池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通告》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野生动物保护责任,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八、举报电话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0953-6013392

盐池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953-60127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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