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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元旦、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5-12-15
来源: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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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2026年元旦、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盐池县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加强2026年元旦、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禁止燃放区域

盐川大道以西、政谐路以东、凝翠街以北、青银高速以南的合围区域。

(二)禁止燃放场所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以及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单位以及周边100米内;

2.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100米内;

3.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4.医疗单位、养老机构、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5.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以及周边200米内;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等场所以及周边200米内;

7.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四至范围以及周边100米内;

8.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9.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100米内;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周边500米内;

11.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区域以及周边100米内;

12.居民住宅楼楼顶、楼道、阳台、窗口等;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单个烟花规格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规格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元旦全天;

2.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7时至24时;

3.正月十五、正月二十三7时至24时。

以上时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燃放活动除外)。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或者其他固定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3.其他影响安全的燃放行为。

四、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全县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店(点),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和自然人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交通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将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0953 6019544

盐池县公安局 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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