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2026年元旦、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盐池县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加强2026年元旦、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禁止燃放区域
盐川大道以西、政谐路以东、凝翠街以北、青银高速以南的合围区域。
(二)禁止燃放场所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以及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单位以及周边100米内;
2.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100米内;
3.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4.医疗单位、养老机构、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5.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以及周边200米内;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等场所以及周边200米内;
7.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四至范围以及周边100米内;
8.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9.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100米内;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周边500米内;
11.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区域以及周边100米内;
12.居民住宅楼楼顶、楼道、阳台、窗口等;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单个烟花规格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规格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元旦全天;
2.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7时至24时;
3.正月十五、正月二十三7时至24时。
以上时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燃放活动除外)。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或者其他固定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3.其他影响安全的燃放行为。
四、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全县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店(点),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和自然人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交通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将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 (0953 6019544)
盐池县公安局 (110)
特此通告。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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