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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7年11月20日编辑录入:盐池县编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等部门的10项行政职权,其中: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1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3项、交通运输局1项、农牧局1项、水务局2项(其中1项为子项)、文化旅游广电局1项、环境保护和林业局1项,现予公布。

各相关部门要对取消的职权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取消事项的监管,并根据职权事项取消情况及时做好权力清单的调整变更和公示。


附件:盐池县人民政府取消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10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1711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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