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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池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5年12月28日编辑录入:盐池县编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113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吴政发〔2015〕27号)、《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盐政发〔2015〕71号)要求,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的原则,盐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已经2015年县委第19次常委会议和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一、保留行政职权事项 2554项。此类事项已列入“县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将另行公布。

二、取消行政职权事项24项。此类事项为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取消以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法定依据已经修改剔除的行政职权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今后一律不再实施。

三、暂停实施行政职权事项97项。此类事项为目前没有管理对象或多年未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事项,先暂停实施,确有需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行启用。

四、不列入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511项。此类事项为仍由有关部门行使但按自治区审改办口径不宜列入权力清单的宏观管理、政府内部管理、初审预审、政策标准制定及行政复议、抽样取证等职权类事项和由各种规范性文件设定、需要继续清理调整的职权(职责)类事项。

盐池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具体内容请登陆盐池县人民政府信息网(http://www.yanchi.gov.cn/)查询。凡原有职权类型、职权名称与此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此意见内容为准;与自治区、吴忠市及县有关部门共有职权事项的事权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县人民政府有关分工执行。

清理和调整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环境的重要举措,相关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理调整意见,抓紧做好清理调整事项的资料转移、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调整意见落地生效,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消减和变更行政职权事项及内容,不得“截留”或变相行使已经取消、转移出去的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县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规范权力运行。

各部门行政职权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其调整、变更由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职能变化情况提出意见,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权审核、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盐池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清理调整意见.pdf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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