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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池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5年12月28日编辑录入:盐池县编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标准化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4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57号)精神,县编办会同县法制办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和规范,经2015年县委第19次常委会议和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176项,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1项,新取消行政审批事项9项。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后保留项目的依法行政工作,优化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变相审批,对县级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区、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真正落实到位。对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原则,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清理规范结果的跟踪问效,确保清理结果落到实处。

附件:1.盐池县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pdf

     2.盐池县暂停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pdf

     3.盐池县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pdf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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