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7/2025-00013 | 发文时间 | 2025-06-21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夏可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6·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 ||
宁夏可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6·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2024年6月25日,宁夏可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料罐区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3.5万元。事故发生后,盐池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宁夏可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为杨猛,注册地址在盐池县高沙窝镇宝塔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1640323MA76P6235F,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密封胶制造;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5年6月10日,县安委办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部分组成单位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三、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该起事故没有人员构成刑事责任,故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宁夏可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 企业因资金困难,申请分4期缴纳罚款,已缴纳3期共计385000元罚款,在规定时限内收缴至盐池县财政罚没收入专户,下余1期125000元罚款还未到缴纳时间。
2、杨猛,宁夏可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24480元。
处理落实情况:罚款在规定时限内全部收缴至盐池县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三)行政部门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本起事故未追究相关行政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责任,故未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宁夏可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止了现场生产经营活动,并将人员撤出了作业现场,企业制定了整改方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清理和整改,截止目前,企业因手续不齐全和资金困难问题,继续处于停产状态。
五、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盐池县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后,盐池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要求各相关部门立即开展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到政府批复文件后,一是园区管委会组织召开了警示教育会议,在会议上通报了事故情况,明确了相关要求,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二是园区管委会组织园区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安全生产知识专题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三是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县政府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了园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排查了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确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不再出现无证上岗的现象。
六、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涉及单位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至今未发生类似的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