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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323021/2018-75803 | 文号 | 盐政办发〔2018〕25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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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盐池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
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4号)、《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18〕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强化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为目标,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原则,针对全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集中检查,严肃整治和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经营使用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盐池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张 晨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俊川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郭文科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刘 闯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慧强 县卫计局副局长
谢永宁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吴晓鹏 花马池镇副镇长
冯 彪 大水坑镇副镇长
丁长青 惠安堡镇副镇长
吴永昱 高沙窝镇副镇长
寇 磊 王乐井乡副乡长
杨延晨 青山乡副乡长
张志文 冯记沟乡副乡长
张佳钰 麻黄山乡副乡长
马刚刚 城关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信息收集、督查督办等,郭文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牛耀林同志为联络员。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以及日常管理不规范、问题较多的药店和诊所。
(二)整治重点
1.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者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冒充药品进行销售。
(3)非法加工中药饮片,违法违规销售中药饮片。
(4)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
(5)超范围经营药品;销售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等复方制剂;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储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7)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
2.诊所、村卫生室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并使用药品。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未严格按照要求储藏储存药品。
(4)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使用。
(5)违规使用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7)未按规定设置药库、药房、药柜。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统一标准,及时动员部署,组织对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进行排查摸底,列出整治名单,建立整治台账及档案。对历年监督检查发现的日常管理不规范、问题较多的城区药店、诊所要一并列入整治名单。汇总形成《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名单汇总表》(附件1)。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相关单位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对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附件4),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做到监管不留“死角”,确保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切实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逐单位、逐问题建立整治销号台账,监督整改落实,加强现场复查,确保整改合格率达到100%。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确保查处移交率达到100%,并每月汇总形成《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情况表》(附件2)。
(三)督导督查阶段(10月8日至10月20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实际,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检查,确保应列入整治的一个都不能漏,应检查的一个都不能缺,应立案查处的一个都不能免,应移交办理的一个都不能少。并采取座谈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日)。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情况汇总表(附件3)进行汇总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村卫生室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的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市场监管、公安、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整治合力。加大对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不法行为,形成专项整治高压态势。要建立会商、沟通、督导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推进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编发简报、公开告示、专题报道等方式,及时通报宣传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公众正确选择、合理用药。鼓励公众举报药店、诊所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努力构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担责任、共同保障、共建共享的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联 系 人:牛耀林
联系电话:0953—6010631
电子邮箱:51498280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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