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9/2018-64601 发文时间 2018-01-10
发布机构 盐池县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的事项

  1、下达的县直各部门公用经费及公务车运行费,各乡镇公用经费、公务车运行费及公用取暖费全部通过授权支付,主要是加强规范使用公务卡结算。

  2、下达的专项业务费在3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通过授权支付。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事项

  1、下达的县直各部门公用取暖费要求通过直接支付。

  2、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等,要求通过直接支付且仅支付由单位承担的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通过基本账户支付;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不允许转到基本账户。

  3、下达的未纳入到统发工资中的购房补贴、退休人员民族团结奖等,各预算单位可通过直接支付方式转到各自相应的工资代发账户,不允许按发放人员逐一通过直接方式转付。

  4、下达的义务教育资金,原则上要支付给收款人,不能转到基本账户,各学校不允许出现先用基本账户垫付,再把义教资金转回基本账户。

  三、其他事项

  1、下达的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安排的指标,预算单位申报用款计划时,需提供综合股的收费收入核对表复印件,且按综合股缴入国库的收费明细表据实审核。

  2、下达给各小学和幼儿园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安排的指标仅在集中支付网上录入,实际拨付操作按手工实拨执行,具体程序由综合股、社保股及国库股协同办理。

  盐池县财政局

  2018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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