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02/2021-00008 | 发文时间 | 2021-01-21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发改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继续保留适用的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宣布失效、废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共盐池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集中清理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盐法办发〔2020〕25号)要求,我局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集中清理,共1件。现决定:
由我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盐池县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盐发改价〔2019〕15号)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和《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盐政规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县工作实际,继续适用,予以保留。
附件: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决定保留政策性文件目录(1件)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月9日
附件1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决定保留政策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单位 | 政策性文件名称 | 发文文号 | 保留理由 | 备注 |
1 |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规范盐池县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 盐发改价〔2019〕15号 | 继续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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