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17-78730 发文时间 2017-11-20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等部门的10项行政职权,其中: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1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3项、交通运输局1项、农牧局1项、水务局2项(其中1项为子项)、文化旅游广电局1项、环境保护和林业局1项,现予公布。

   各相关部门要对取消的职权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取消事项的监管,并根据职权事项取消情况及时做好权力清单的调整变更和公示。

附件:盐池县人民政府取消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10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盐池县人民政府取消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10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1

其他类别

统计登记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修改)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29号)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

  2016年12月2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88号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29号)。2017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删去该项内容。

2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重新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取消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职权。

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燃气施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5年9月30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重新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取消该项的法律依据。

4

行政处罚

燃气工程未经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第四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5年9月30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重新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取消该项的法律依据。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5

行政审批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订本)进行第四次修正,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6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第四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县农牧局

  2016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

7

行政审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8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县水务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3号),决定取消此行政职权事项。

8

行政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方案验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县水务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3号),决定取消此行政职权事项。

该项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验收审批”子项,取消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验收审批”行政职权名称规范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9

行政审批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部门规章】《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3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目录”第68项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3号),决定取消此行政职权事项。

10

行政审批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3号),决定取消此行政职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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