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18-91469 发文时间 2018-07-30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盐池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盐池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盐池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吴忠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辖区内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将职业健康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工作所需经费; 

(四)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九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拟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煤矿、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在新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煤炭行业管理,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 

(二)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指导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地方电力(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增量配电网等)建设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铁路运输协调及铁路道口安全、专用线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承担工业应急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按照职责指导、督促商场、餐饮、住宿等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拍卖、典当、租赁、物流、成品油流通、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会展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促进全县投资主体加强合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非公有制经济中心履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县农畜产品加工和砂石料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参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农畜产品加工和砂石料加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公安消防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消防安全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工作,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县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县消防安全信息。 

(四)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负责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导、协调公路安全保障工作;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铁路(除铁路道口、专用线外)和通用机场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恢复治理工作。 

(六)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专项审查,项目竣工验收前,对是否符合安全规划要求进行规划核实。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职责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和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许可条件依法进行审查,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以及变更,注销登记,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对用于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八)县教体局按照职责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湖泊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水库稳定和堤防安全。 

(十)县农牧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农药、农村沼气、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农机中心负责指导各乡镇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督促其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和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等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核与辐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影响程度进行监测评估;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县文广局负责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指导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旅游景区、度假区、星级饭店等旅游经营者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三)县卫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废物疾病防治和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医疗救援。 

(十四)县民政局负责救助、养老,儿童福利和殡葬服务等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县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计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十六)县资源能源中心负责资源能源开发、油井钻采输送服务企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七)县粮食局负责指导全县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和加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十八)县供销社负责全县供销系统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加强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指导、监督全县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本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九)县统计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相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二十)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提出防御措施;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电等预警信息。指导全县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县性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负责全县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履行施放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安全监督。负责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十一)国电盐池供电公司负责全县公共电力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对全县范围内的供电、变电、配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负责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负责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对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进行限电或停止供电。 

(二十二)县邮政局履行全县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县邮政系统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策,并组织实施。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讯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下列主管部门、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新闻单位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建立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指导新闻单位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加强对县属媒体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监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或提出监察建议;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调查工作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三)县人民法院负责对有关单位逾期的安全生产经济处罚依法强制执行。 

(四)县人民检察院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邀请,参加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人民武装部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盐池县人民政府或盐池县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六)共青团盐池县委负责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企业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能力;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乡镇、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志愿者工作。 

(七)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间的职能关系。按照支持、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九)县财政局负责完善安全生产财政保障机制,支持安全生产预防、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等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与对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者非法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会同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修订完善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办法;依据职业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十一)县科技局(地震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牵头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安全可靠性论证和推广。履行全县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职责;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协助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按职责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 

(十二)县国税局负责执行全县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县安全生产文件及政策,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十四)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指导协调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和应急法制建设;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基地建设,协调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演练工作。 

(十五)县金融局、人民银行等政府主管部门、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本行业、本系统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施,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警示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六)未能有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致使人员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加重的; 

(七)拒报、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督促落实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经费投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 

(二)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拒报、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拒报、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五)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十九条  对相关责人的行政责任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究的权限和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盐池县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91施行,有效期至2023831日,盐池县人民政府2011年印发的《盐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盐政发〔201110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哈巴湖管理局。 

各人民团体,区属驻盐各单位。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0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