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09/2018-94211 | 发文时间 | 2018-12-05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财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池县草原禁牧专项 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草原禁牧专项工作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和《盐池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的意见》《盐池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负有草原禁牧封育监督管理职责的农牧、环林部门及配合草原禁牧封育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具体负责辖区内禁牧封育和舍饲养殖的组织实施工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禁牧单位”),在实施草原禁牧专项工作中经费的预算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县财政因草原禁牧封育专项工作核拨及自治区草原生态补助奖励绩效考核资金,用于保障全县草原禁牧专项业务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应当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预算安排,规范管理使用。各乡镇政府、各监管部门、各配合部门要将县财政安排的禁牧专项经费和自治区草原生态补助奖励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严格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管理。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区市相关专项工作经费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使用,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注重勤俭节约,提高使用效益。坚持保障公务与节约并重,从严从简,严格控制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以下费用:
(一)伙食补助费。指禁牧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展草原禁牧工作的督查巡查、行政执法和专项检查活动中所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参照《盐池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每人每天补助60元。
(二)车辆费。指禁牧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开展草原禁牧督查巡查、行政执法和专项检查所产生的车辆费用。
1.租用车辆费。租用车辆的凭租赁协议和税票予以报销,每公里补助1.5元,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含油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等)。
2.车辆维修及用油费。禁牧单位所调配的车辆维修及用油不占单位“三公经费”指标,燃油费每辆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设备购置费。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的照相机、摄像机、望远镜等设备费用,所需设备由乡镇、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采购,集中管理,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财政安排禁牧专项经费由县财政按照政府核定的预算标准列入部门预算,自治区草原生态补助奖励资金由县农牧局根据考核情况分配各乡镇、各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等无法预见的特殊事项需增加当年支出的,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调整预算程序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专项经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县财政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县财政局、监管部门和各乡镇加强禁牧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一)对禁牧政策执行有力、措施到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禁牧工作经费中支付。
(二)草原禁牧工作年度内被县、市、区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按照《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的意见》(盐党办发〔2018〕12号)和《盐池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力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县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牧封育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