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6/2019-00058 发文时间 2019-10-16
发布机构 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盐池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落实自治区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基层组织活力,充分调动干部群众投身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村经济合作社,是依法代表全体社员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职能,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收入、企业上交的承包金、集体资产租赁费(包括土地、无形资产,如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收益)、投资收益以及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国家和上级单位各种拨款、捐赠等专项资金收入(如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等。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金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和服务等职能中的日常活动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财经纪律,符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符合村民(代表)大会有关规定。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发生支出时,须按照开支权限经授权审批后方可支出。发生支出时,须取得相应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并附注明细,按权限经审批签章后,及时报账。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费用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由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非生产性开支,应执行如下规定:

(一)工资待遇和劳务费

严禁利用村集体资金向领取乡镇发放工资的村干部发放任何形式的工资补助、劳务补助、加班补助、误工补贴、不合规福利费等补贴。村临时使用雇工的劳务报酬标准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但不得超过本地劳务市场日平均工资水平,临时雇工劳务报酬可按月或日结算,结算时附详细的人员名单和领取金额。严禁借款、贷款、挪用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劳务报酬。

(二)日常公用经费

1.办公费。购买日常办公费用(含设施维修费用)1000元下的按程序列支,一次购买办公费超过1000元的,应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2.印刷费。村自制或购买的各种制度牌和公示栏、宣传标语、印刷资料等发生的费用列入宣传费用。村自制的,需取得购买材料发票和清单;购买的,需要正式发票和清单。

3.差旅费。(1)在乡镇地域范围内,不予报销差旅费;(2)在乡镇地域以外、县地域以内范围的,按伙食补助费60元/天、交通费50元/天的标准报销(报销交通费〈租车费〉的不得报领交通补贴);(3)在县以外地域范围内,参照《盐池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报销。

4.交通费。村组干部因公务发生的租车费用,每村每年控制在15000元以内,以租车发票报销,并附公务租车费用清单,注明用车事由、时间、到达地点。

5.会议费。党支部召开的“七一”党员活动、村委会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可列支会议费(会议就餐标准:40元/天/人);村级召开的其他会议,需乡镇党委或政府先批复、后召开、再列支。

6.报刊费:根据减负政策规定,村级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实行限额制。限定具体数额,以上级减负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7.水电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水费、电费等,如实列支。

8.其他。零星维修费、燃煤费、网络使用费等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第九条 财政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财政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等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没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既要处理好集体、投资者、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要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提取公积公益金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收益多时应当控制分配额度,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使成员的分配水平可持续提高。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形成村集体经济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和本村的实际情况提出收益分配方案(村经济合作社按章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向群众公布。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时,要遵循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少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可执行如下规定确定:

(一)公积公益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承担经营风险和集体文教、卫生等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控制在当年收益的20%-30%;

(二)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等事业的支出,如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以及因意外伤残的医疗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农户分配。农户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经营成果在提取上述各项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向所属农户进行分配,以保障农户的权益。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或对外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投资经营时,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或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必须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上交集体的经营收益。

第十四条 向成员分红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分利或分红须纳入年终收益分配,不得以单项收入为依据进行分配,不得跨空分配,不得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前进行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民主决策通过的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准确计算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分利或分红,并及时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村组干部补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提取对象:村组干部参与经营管理的自主经营的盈利项目方可提取;

(二)补贴对象:参与经营管理的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村民小组组长。

(三)补贴标准:参照《盐池县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的申请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帮扶困难党员和群众福利项目,可由困难党员和群众个人申请、也可由管辖该村民小组的村“两委”成员或村民小组成员和村民共同联名提出申请;

(二)对于涉及1个和多个村民小组以上的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改善等公益事业项目,由所涉及村民小组的村“两委”委员、村民小组成员和村民联名提出申请;

(三)对于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两委”委员和村民联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的审核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资金在1000元以下的,需召开村“两委”会议讨论;

(二)申请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需召开村“两委”会议讨论,并在村公告公示栏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收到书面反对意见;

(三)申请费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便于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4日。


关于《盐池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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