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22-00073 发文时间 2022-04-14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盐池县扬黄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盐池县扬黄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扬黄灌区灌溉管理办法》已经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2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扬黄灌区灌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扬黄灌区灌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生产、生态效益,更好地为灌区农业灌溉、生态建设相关行业提供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扬黄水为水源的农业、生态灌溉用水户及其相应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受益村组应把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根据水资源条件,按照节水优先、统筹兼顾、安全灌溉、均衡受益的原则,加大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率,促进农业灌溉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业灌溉用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厅有关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水权转换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灌区灌溉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全县基层水管组织规范组建及运行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乡镇依法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县财政部门负责水费统一管理;县水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监管、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负责水费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各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县水务部门负责全县的灌溉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渠道管理单位编制的供水计划,组织、指导干渠直开口以下灌溉用水管理工作;编制本辖区灌溉发展规划和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灌溉用水管理制度和办法,推行科学灌水方式,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与决定;

(二)负责全县扬黄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包括扬黄专用泵站、干支渠及附属建筑物);

(三)负责全县扬黄水资源管理,新增灌溉项目水资源审核、用水指标的核定;

(四)做好干、支渠和扬黄泵站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渠道、泵站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做好灌溉供水服务工作,编制用水计划和配水计划;

(六)根据全县扬黄灌溉用水指标的统一分配计划,做好分水到户工作的指导、监督;

(七)负责与干渠水管单位核算水量干渠水费;

(八)加强节水技术推广,建立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

(九)开展灌溉实验工作,推广科技成果,总结灌溉管理经验

(十)组织职工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灌溉管理水平

(十一)配合乡镇做好灌溉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建设形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农田。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与决定;

(二)承担农田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三)推广农田建设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工作;

(五)推进节水灌区田间自动化配套建设,对农田灌溉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实现自动化控制、精细化管理;

(六)根据水资源条件,核查统计、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实行水肥一体化灌溉,积极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等技术,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第八条各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水管组织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灌溉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区、市、县政策;

(二)建立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户参与本乡镇灌溉运行管理

(三)定期组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人员技能水平及操作本领;

(四)根据县级灌溉调度计划,制定乡(镇)水计划,审核村级水管组织制定的田间用水、配水计划,确保灌溉公平合理;

(五)乡镇水管组织按照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财务账目,将村级水管组织收缴的水费上缴县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六)负责本辖区内村级水管组织人员工资及用电、维修保养等费用的支出管理;

(七)审核村级水管组织上报的维修计划,申请维修养护资金,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八)协调配合扬黄水管单位开展工作,负责灌溉管理矛盾纠纷的调解,并对扬黄水管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各受益行政村负责组织成立水管组织、做好辖区内的灌溉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区、市、县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灌溉工程泵站、蓄水池、引水渠道、田间管道及配套建筑物的运行、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三)编制田间用水、配水计划,制定轮灌方案;

(四)严格执行田间轮灌方案,实行科学灌溉,并在每轮灌结束后及时公开水账,让用水户交明白费、淌放心水;

(五)严格按照分水指标购水,做好水费收缴和配水管理工作;

(六)做好灌溉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灌溉管理

第十条灌区水量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分配年度用水指标,按照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定额等要素,综合考虑气象等因素,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进行水量分配。

第十一条灌溉用水实行自上而下的配水管理,即:盐环定管理处扬黄水管所乡镇村级水管组织用水户。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灌溉制度,科学配水。按照渠道输水能力、控制面积和种植结构安排轮灌,做到配水到户计量到户。

第十三条各级渠道配水应当坚持上接下送,现场交接水量,水账时清日结。

第十四条各级水管组织和管理人员及用水户,必须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配水计划,不得随意改变计划,不得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为保护灌区工程管理和安全,严禁下列活动: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损毁渠道、蓄水池、泵站及附属建筑物和观测、通讯、交通、机电等附属设施;

(二)在渠堤上取土、挖砂、铲草及滥伐渠林;

(三)向渠道、蓄水池内倾倒垃圾、灰渣;

(四)在渠道内设障堵截;

(五)其它破坏和有损灌区工程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灌区各级渠道、泵站增建建筑物;确需增建或改变原有建筑物时,必须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水费收缴及管理

第十七条水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第十八条 灌区用水实行指标控制、先购后供的原则。各村必须在扬黄水管所指定的购水时间段,按照用水户村民小组行政村(村级水管组织)乡(镇)级水管组织扬黄水管所审定后进行购水,并在行政村域内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组织在售水时要对照分水指标严格控制超指标售水,水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严禁现金缴费。

第十九条 末级渠系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水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水费收支专用账户,规范水费的收取使用,统筹落实管护经费和奖补资金。财政部门依据水务部门审定水量,拨付干渠水管单位水费、水务部门负责管理的干支渠维护费和乡镇负责管理的干支渠以下的水利设施运维费。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灌溉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工作制度,服从管理机构的领导,坚持科学、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灌溉管理人员必须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熟悉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熟悉灌区地质环境条件,做到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促使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二条灌溉管理人员要求热爱水利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必须具有高中(或职高)以上文化程度,能操作智能手机或电脑水利专业者优先。

第二十三条灌溉管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等,应依据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  鼓励灌溉管理人员钻研专业技术和争优创新。对在工作期间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且提高了工作质量或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的人员,灌区管理单位可报请水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灌溉管理人员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不得出现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及其他违规行为。在工作期间不得脱岗、睡岗、赌博、酗酒,不得有吃、拿、卡、要,以水谋私等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取水设施取水,扰乱用水秩序,禁止大水漫灌、淹滩漫路,浪费水量。违者水管单位有权及时制止;对私自开口放水、抢水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造成责任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县水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管组织及其灌溉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送县纪委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以水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交接水不清或不及时造成较大灌溉矛盾的;

(四)灌溉秩序混乱、水账不清的;

(五)水管理不到位,造成渠道损坏或其它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不配合灌溉管理工作要求的;

(七)具有其他违反有关灌区管理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对具有下列情节的,由县水务部门视其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依法依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或危害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视管理规定,随意破坏工程设施、设障拦水、私开闸门、偷水霸水行为的;

(二)阻挠、威胁、殴打水管人员的;

(三)其损害和危害水利设施行为的。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盐池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4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411日。《盐池县扬黄灌区灌溉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127)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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