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23-00144 发文时间 2023-07-13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池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池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盐池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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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乡村振兴,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盐池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聚焦冲刺西部百强县奋斗目标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主线,以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为前提,以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利为主线,坚持维护土地公有制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持合理分享增值收益坚持守住底线红线审慎稳妥推进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工作目标

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范围和途径,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入市抵押担保机制、服务监管制度,实现同权同价同责、流转顺畅、收益共享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入市基础工作

1摸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底数。根据最新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摸底调查,建立信息档案和动态管理数据库。

2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工作。除拆迁撤并类、城乡融合类村庄外,其他乡镇要全面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3建立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且依法确权登记的存量建设用地,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足用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盘活闲置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明确入市范围、方式及年限

4入市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可以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5入市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或以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6使用年限。土地出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年限,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土地出租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具体出租期限由出租合同约定,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申请续期。

(三)规范入市程序

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1)入市准备。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需求,由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确定拟出让(出租)地块的四至界限、面积、权属等信息。明确拟出让(出租)地块的规划条件,以及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地价评估。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委托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出让(出租)地块交易起始价格。

3)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等内容,并附相应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

4)入市核对。一是村级意见。村级出具同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的决议,其决议出具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二是入市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的实施主体可以向所在地乡镇递交入市申请。三是入市核对。地块所在乡镇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意见。通过初后,乡镇将初意见和入市决议报送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核对,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出具核对意见。

5)公开交易。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的年限和交易程序,采取网上拍卖、网上挂牌的方式或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系统公开交易。

6)签订合同。一是土地成交后,受让人(承租人)应当在交易后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二是交易结果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交易平台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三是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后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7)产权登记。一是缴纳相关费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土地价款和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出让方、出租方及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二是申请规划许可。合同签订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依法办理开发建设需要的其他事项。三是申请不动产登记。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程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成交地价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四)健全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9土地收益调节金缴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交易行为,应当依照本方案缴纳收益调节金,其缴纳比例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收取。

(五)建立入市监管制度

10按照约定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确定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相关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11严格开发利用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交后,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2土地开发利用监督各部门根据职责联合监管,监督使用权人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涉嫌构成土地闲置的,由县自然资源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置

13使用期限届满处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期限届满的,土地使用权可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提前收回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36月底前。制订《盐池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修订完善《盐池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开展入市土地摸底调查、制定配套规章制度等前期工作,同时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基准地价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7-20249。在做好土地调查摸底、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编制、公布等工作基础上,按照方案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410—202411。对试点亮点做法、经验成效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力争在体制机制上实现创新。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县委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审批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各乡镇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由县自然资源局代章。如因人事变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应负责人即为领导小组成员,不再另行行文。

  长: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生彦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金建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  县发改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卢星明  县财政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郑文林  县住建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胡建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审批局局长

付兴军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盐池县税务局局长

郭永幸花马池镇镇长

官永刚  大水坑镇镇长

国军  惠安堡镇镇长

吴晓强高沙窝镇镇长

占军  王乐井乡乡长

文森  青山乡乡长

周永胜  冯记沟乡乡长

世瑞  麻黄山乡乡长

(二)明确责任分工自然资源部门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的核对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地价评估招标、拍卖、挂牌等入市交易的具体实施。牵头组织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审查工作,确定入市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条件等指标。发改部门负责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对项目节能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批部门负责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对项目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建设等内容进行审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审查。住建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要求进行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配套农业现代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审核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及使用管理,积极探索财政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办法。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及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乡镇政府作为统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监督和指导村级组织切实履行民主程序,完成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初审,配合土地整治开发工作,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等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拆除腾退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三)强化问题研究。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随时纠偏,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注重宣传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各乡镇、部门要在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企业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稳妥做好宣传报道,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正确引导舆论。

(五)落实工作经费本级财政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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