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49/2023-00430 发文时间 2023-11-28
发布机构 盐池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池县政府投资项目 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池县政府投资项目 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2

盐池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复,即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随意增减或调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批准的概算投资不得突破。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等工作,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的使用管理,使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初审工作,在满足需求、功能完善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不漏项,防止建设过程中变更、增加建设需求。编制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修改、完善。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如遇下列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先审批后变更”,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自然因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确需变更的;

(二)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不变更设计无法进行施工,或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

第五条  一般工程变更不超过概算10%(不含)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县审批、发改、财政等部门到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现场填写《盐池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并签字确认。《盐池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是研究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变更工程量计入最终工程(结)决算;属于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方出具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等相关资料;因不可抗力或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等出现需要立即实行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召集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及发改、财政、审批等部门,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确定专人赶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隐蔽工程变更签证须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控重大设计变更,实施重大设计变更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变更内容的投资规模进行造价评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后予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10%(含)以上或总规模超过原批准总规模5%(含)以上的。

(二)项目选址、用途、主要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建筑物等级、结构,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电气等专业容量、负荷等发生变化,导致工程投资额与批准概算相差10%(含)以上,且不能在批准概算中调剂解决的。

属于(一)(二)项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先征求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行业管理办法对重大设计变更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或报大建小等非客观因素导致超概算的,要先行调查厘清相关责任,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落实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将概算调整事宜报盐池县人民政府研究。

上报盐池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要与原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分类定量说明超概算的原因。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一般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后,向审批部门提供工程变更申请、调整后初步设计文本予以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应在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审批部门提供工程变更申请、调整后初步设计文本、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予以变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变更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盐池县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提交变更签证,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意见以及预估的工程量和造价;

(三)按规定需报设计部门重审设计变更图纸的审图意见等。

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审查、批复、执行及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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