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323009/2025-00038 | 发文时间 | 2025-09-30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财政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盐池县设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 ||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盐池县设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请社会其他单位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0月30日18时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财政局。
联系人:张珺超 联系电话:0953-6012042
邮箱:ycxczj2068@163.com 传真:0953-6012068
附件:《盐池县设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盐池县财政局
2025年9月29日
盐池县设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扩大乡村有效投资、激发农村内需潜力为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优化乡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环境,有效缓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县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政府是乡村振兴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要充分体现“政府主导、各方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效能,强化政府统领职能,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二)市场运作原则。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作用,以乡村振兴基金为引导,逐步构建市场化的风险保障体系。
(三)专业管理原则。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进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封闭管理。
(四)风险共担原则。实施政府领导,融资担保公司管理,财政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运作的模式,促进各参与方共同承担和化解风险,形成政府资金引导撬动、合作银行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
三、基金设立
(一)设立主体:盐池县财政局根据盐池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形成政府资金引导撬动、合作银行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参与、风险共担机制健全、市场化运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
(二)基金类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
(三)资金来源:自2016年以来自治区财政厅补助县(市、区)设立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的专项资金及我县配套资金和利息收入作为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启动资金,全部纳入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
(四)基金规模:统筹整合相关资金6296万元设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其中,扶贫产业担保基金3500万元,包括:2016年自治区下达我县扶贫产业担保基金1500万元,2017年自治区下达我县扶贫产业担保基金2000万元;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2316万元,包括:2016年自治区下达我县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1216万元,2017年自治区下达我县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6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500万元;银行存款利息480万元。
(五)基金用途:主要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包括奶产业、枸杞、葡萄酒、肉牛和滩羊及绿色食品等自治区重点产业以及盐池县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业绿色发展产业、乡村旅游产业、农村电商服务等领域。
四、基金运作
(一)支持对象
在盐池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融资对象)。
(二)支持条件
1.农业产业化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时间至少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良好,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盐池县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至少有1年以上的经营业绩,利润情况良好,合作社及主要成员当前无逾期贷款,无诉讼未决事项和违纪违法行为。
3.农户、种养大户:有盐池户籍和固定住所,年龄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行为;贷款用途明确,具有还款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所需相关资料按照合作银行的有关要求提供。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1.贷款额度。农业产业化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及家庭农场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一般农户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以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最终确定额度为准 。
2.贷款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到期后可续贷。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借款合同签订日对应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0—30)个基点。
4.基金放大比例。乡村振兴担保基金撬动银行贷款比例不低于1:10。
5.担保费率。贷款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免收担保费,10-300万元(含300万元)担保费率为0.3%。
6.贷款担保及条件。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贷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及配偶提供个人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对借款人进行独立审保审贷,银行贷款以担保公司有效落实反担保措施为条件,即借款人提供并落实符合担保公司要求的抵(质)押物或反担保人,其中抵(质)押物抵(质)押金额不超过贷款额度的50%,反担保人符合担保公司制度要求,经担保公司确认后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100万元(含)以下贷款可以不用提供抵(质)押物,采用保证反担保或信用反担保方式办理。
(四)操作流程
1.推荐。由县农业农村局、科学技术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各乡(镇)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推荐。
2.咨询了解。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和合作银行客户经理与融资对象面谈,了解融资对象基本情况,对符合规定的融资对象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合作银行客户经理指导融资对象准备申贷申报材料。
3.受理。根据融资对象提交的《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共同审核客户的准入资格。
4.立项。对经营正常,履约意愿良好,征信报告中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符合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融资对象,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双方确定立项。
5.调查。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和合作银行客户经理共同完成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
6.审批。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按照自己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7.放款。由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后,合作银行依照《放款通知书》要求放款。
8.贷后管理。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依据各自的管理制度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9.解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的项目,担保公司按相关制度做好解保工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项目,合作银行必须在贷款逾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签发《逾期催收通知书》,超过90天仍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启动诉讼程序。对已履行诉讼程序仍无法追回贷款本息的,可按照协议约定代偿。
(五)风险管控
1.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重视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确保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2.合作银行办理业务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合作协议造成贷款损失的,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3.合作银行在收到《放款通知书》后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向担保公司出具放款凭证。如合作银行未收到担保公司《放款通知书》或未按《放款通知书》规定要素放款的,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六)财政补贴
县财政将补贴资金列入当年预算。对融资担保公司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贷款给予0.3% 的担保费率补贴,为了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确保基金安全,可先交后补。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贷款给予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 LPR 50%利率贴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期的不予贴息)。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方式,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合作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和结清证明(或凭证)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申请贴息。
(七)风险责任承担
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三方分别按照1:5:4的比例进行风险代偿和损失分担。代偿和分担的范围为贷款本金、贷款利息(仅承担代偿之前产生的利息、复利和罚息,不包含代偿之后产生的利息、复利和罚息)。
(八)不良债务追偿
1.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盐池县财政局、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全力追偿,如因任意一方懈怠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全部责任。
2.对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双方启动代偿程序后的追偿所得,或企业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各方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担保公司所分配部分按原渠道退回至各自银行账户。
(九)资金调配及业务暂停机制
1.担保公司应加强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的管理,建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台账,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盐池县财政局书面报告贷款业务相关情况。同时对基金账户余额进行动态管理,促使合作银行加大信贷覆盖面,积极发放贷款。
2.合作各方应建立业务预警和暂停机制,合作银行要对借款人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暂停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新增业务的办理,存量业务仍按正常程序进行:
(1)年度担保贷款代偿率超过4%;
(2)根据政策的调整,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业务需要同步调整的。
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业务暂停的,由各方共同提出解决方案,经协商并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后,可重新启动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办理;如未能提出解决方案,盐池县财政局、担保公司两方均有权单方取消合作。合作停止后,经核算确认,对合作银行尚未清偿的贷款余额,按资金放大比例约定在贷款担保基金专户中预留相应资金,剩余部分收回。
五、基金管理
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由盐池县财政局委托中民融盐担保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定向使用”的管理机制。合作银行对存入专户的资金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由合作银行按时支付到专户。基金存放额度根据约定的贷款放大比例按半年调整一次,避免造成基金闲置。
六、职责分工
(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科学技术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财政局负责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资金落实、调配、管理。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一般农户和种养大户进行推荐。
3.农业农村局、科学技术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除一般农户和种养大户的融资对象的推荐工作。
4.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科学技术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和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业务的代偿审核、监督、考核及绩效评价。
(二)担保公司
1.负责起草业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叁年。
2.负责客户营销并向合作银行推荐客户。
3.负责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存储、调拨、管理。
4.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进行尽职调查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
5.负责按季开展保后检查,对发现的风险及时通报管理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处置风险。对不良业务按照合作协议进行风险分担及清收。
6.负责不良业务的追偿。
(三)合作银行
1.负责客户营销工作。
2.负责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账户管理工作。
3.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政策制度进行尽职调查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
4.负责贷后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借款人应及时通报管理部门和担保公司,共同处置风险。对于不良贷款按照合作协议进行风险分担及清收。
5.负责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切实解决我县融资对象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
(四)其他部门
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当融资对象出现失信等问题导致基金发生代偿后,财政、法院、公安、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共同交流、保持信息畅通,为基金追偿提供便利,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提高失信主体失信成本,减少国有资本损失,促进各类融资对象严格履行责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