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8/2018-82633 发文时间 2018-09-21
发布机构 盐池县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在吴忠市司法鉴定行业中开展规范整治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在吴忠市司法鉴定行业中开展规范整治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在吴忠市司法鉴定行业中开展规范整治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现将市司法局《关于在吴忠市司法鉴定行业中开展规范整治活动的通知》(吴司发〔2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盐池县司法局

  2018年3月1日

  吴  忠  市

  司法局文件

  吴司发〔2018〕6号

  关于在吴忠市司法鉴定行业中开展规范整治

  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3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精神,和自治区司法厅相关通知要求,经吴忠市司法局研究,结合吴忠实际,决定于2018年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中开展规范整治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整治主要内容

  (一)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

  1.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集中年审年检。集中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年审和资格复核,对年审不通过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编入《2018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册)》。在年审中发现资格不符、证件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给予撤销登记的处罚,终身禁止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对鉴定机构执业资质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实地核查,主要检查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为真实的出资人,是否履行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特别是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自有必备的、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自有开展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司法鉴定人是否少于3人,每项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是否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机构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执业条件的,注销执业许可或者注销相关鉴定执业类别。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主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注销该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限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相关鉴定执业类别。不具备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或者检测实验室未依法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限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注销该鉴定执业类别。鉴定机构某一类别的在岗执业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注销该鉴定执业类别。

  3.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复核。对年龄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执业鉴定人,以及其他年龄超过60周岁的执业鉴定人的健康状况、执业状况进行核查。对资质不符、健康状况不能适应鉴定工作需要或者只挂名、一年内未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予以注销。

  4.对只挂牌无业务机构进行清理。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否擅自停业、歇业,是否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或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对有上述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限期3个月内整改,对整改后仍不执业或者没有开展业务的,予以注销。

  5.明确界定司法鉴定审批登记范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准入登记。

  (二)规范执业活动

  1.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执业活动;是否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技术能力接受鉴定;是否使用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开展鉴定业务;鉴定项目与鉴定人资质是否匹配;单项鉴定是否达到两人以上;鉴定意见出具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存在金钱、人情干扰鉴定或其他违规违法鉴定行为;是否采取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鉴定档案是否管理混乱等。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改正。对管理差、投诉多、问题严重的司法鉴定机构要重点督导,约谈负责人。

  2.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司法鉴定机构执行新的《宁夏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情况,是否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是否高于收费标准收费;是否收费不出具正规发票等。对违规收费行为,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及时整顿、坚决纠正、严厉处罚。

  (三)规范质量建设

  1.开展文书质量评查。评查主要广泛覆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投诉较多的鉴定机构和小型、微型鉴定机构加大文书评查工作力度。文书评查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通过文书评查活动发现鉴定人能力水平存在严重不足,经评审认为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依法上报司法厅予以注销。今后每两年对所有鉴定人随机抽取至少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

  2.开展能力验证。组织好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确保“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所有鉴定项目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事项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该事项的执业资格。对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要采取整改、培训、暂停执业等相应的监管措施,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依法上报司法厅予以注销。

  3.开展司法鉴定行业第三方评价。在每年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第三方评价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增加评价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内部管理、鉴定人能力水平、执业场所、仪器设备、开展鉴定业务等方面的评价。评价的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公开、通报。对达不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上报司法厅予以行政处罚或注销。

  二、实施方法及步骤

  整个活动从2018年1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教育阶段(2018年1月)。通过多种形式,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以及管理干部中强化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加强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教育,使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业务,加强监督管理。使广大司法鉴定人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规范整治阶段(2018年2月—11月)。前两季度,重点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第三季度,重点规范执业活动;第四季度,重点规范质量建设。活动由吴忠市司法局统一协调组织,各县(市、区)司法局、鉴定机构积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三个方面进行重点整治,努力形成依法治鉴、从严治鉴的良好风气,树立良好的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在整治中,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对所辖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普查和规范,要对所辖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每一名司法鉴定人都要进行认真核查和检查,提出规范意见,不走过场,不走形式,不留死角、不留空档、不放过任何问题,普查率必须达到100%。在整改中后期,自治区司法厅将联合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各市司法局组成检查指导工作组,采取互查检查、规范整治、明察暗访、复查验收等方式,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抽查活动,确保规范整治效果,抽查整治比例不低于各市所辖机构数的30%。对于发现不符合执业条件,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该查处的查处,该注销的注销,并将检查查处情况在全区通报。

  (三)总结成果阶段(2018年12月)。根据整治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检查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严格制度规范,严格执业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成立吴忠市司法局规范整治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吴忠市司法局局长乔宁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吴忠市司法局副局长张翔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各县(市、区)司法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规范整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司法局、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规范整治活动,统一思想认识,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落实规范整治责任、细化整治具体措施,推动规范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活动的顺利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此次规范整治活动的严肃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统筹兼顾、精心部署,以规范整治活动为契机全面提升我市司法鉴定管理水平。

  (二)强化措施,务求实效。要把专项活动与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工作结合起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要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鉴定行业风气明显改善。要强化部署,加强力量,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树立司法鉴定管理权威,维护司法鉴定秩序。

  (三)及时沟通、加强宣传。在开展规范整治活动中,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与市司法局的沟通与反馈,检查活动中发现的涉及全局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司法局反映。在开展活动的同时,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认真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推广。整个规范整治活动结束时,各县(市、区)司法局、鉴定机构要认真全面总结整治活动情况,于2018年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吴忠市司法局。

  吴忠市司法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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