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8/2019-00028 发文时间 2019-04-16
发布机构 盐池县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大排查早调解 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排查早调解 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

现将《“大排查早调解 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池县司法局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排查早调解 护稳定迎国庆”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全区政法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和《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按照司法厅工作部署,自今年3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138号)精神,以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为主线,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贯穿于全年人民调解工作始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重大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在初始、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各类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努力实现“小矛盾不出村(社区)、大矛盾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中旬到下旬)。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县司法局成立由局党组(支部)书记、局长王有任组长、副局长崔明峰、牛庆润任副组长、基层科负责人、各司法所长任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科,负责对专项活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上旬-10月中旬)。紧紧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新矛盾、新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充分掌握矛盾纠纷的数量、性质、类型和解决情况,建立工作台账。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工作的研究,总结好、提炼好、固化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四、工作重点

(一)突出重点内容。要把摸排涉黑涉恶线索作为此次专项活动的重要任务,重点关注黑恶势力易于滋生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好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大对涉黑涉恶高危人群、事项的摸排力度,及时报告“黑恶”问题线索。

    (二)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排查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复转军人群体、非法集资诈骗等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或集体上访的民生类、涉众型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矛盾和重大涉稳问题,加大化解力度,最大限度把问题排查在初始、人员稳控在当地、事情解决在基层,严防激化升级引发影响稳定的问题。  

    (三)突出重点群体。重点关注下岗职工、城乡贫困家庭等特殊利益群体,积极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充分发挥法治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真正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四)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围绕“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活动,加强车站、广场、餐饮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地和道路交通、物业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

五、工作措施

在开展专项活动中,按照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等要求,坚持边设立规范组织,边聘任调解人员,边排查化解纠纷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逐一落实责任人和化解措施,因地制宜,因人施策,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消除矛盾隐患。

(一)坚持深排细查、全面掌握。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调动纠纷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本地区(单位、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一是普遍排查。深入村组、社区(楼院)、企事业单位,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严格落实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周一排查、乡镇(街道)每半月一排查,县每月一分析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开展普遍排查。

二是重点排查。重点排查涉及民生类、越级上访、治安隐患、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关注度高、矛盾易发多发领域的苗头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是专项排查。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及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在重要节会、敏感时段、特定区域、行业开展专项排查。

(二)坚持分类指导、集中化解。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的原则,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登记建档,归类梳理,及时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对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不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或多次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或通报有关部门;对于排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信息,要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县扫黑办,确保矛盾纠纷不升级、不蔓延。

一是化解一般纠纷。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定期组织回访。

二是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对于排查出来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以及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

三是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对涉及民生的村企矛盾、征地拆迁、家事纠纷等专门领域和劳动人事争议、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行业的纠纷要及时化解。

四是化解热点难点纠纷。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对此类问题的应对能力,为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服好务。

五是防止纠纷激化。要积极开展预防激化工作,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人民调解组织对于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三)坚持分析研判,落实责任。按照“预防在先、警示在先”的原则,加强矛盾纠纷总体分析和会商研判,健全完善矛盾纠纷信息报送和“零报告”制度。立足抓小防扩大、抓早防升级、抓细防疏漏、抓点防隐患,对重大矛盾和涉稳事件要随发随报,及时续报。要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将日常排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任务,深入一线化解矛盾纠纷。

(四)坚持各方协同、多元化解。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办法(试行)》等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进一步深化诉调、检调、公调、访调等衔接机制建设。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促进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五)坚持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制定必要的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会诊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受理、调查、调解、回访等工作程序,使人民调解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章可依。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同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同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同党委、政府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结合起来,共同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二)转变工作作风。在开展“专项活动过程中,要切实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把矛盾调处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宗旨、服务群众的过程。

(三)营造社会氛围。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报道,使这次活动为社会所知晓,为群众所支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司法所根据专项活动各阶段时间安排,对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在各阶段结束后上报县局。要全面及时对人民调解案件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每半月报送一次《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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