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8/2019-00029 发文时间 2019-04-18
发布机构 盐池县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盐池县坚持发展“枫桥经验” 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盐池县坚持发展“枫桥经验” 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盐池县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池县司法局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区司法厅、市司法局方案,县局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全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居(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本单位内化解,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努力实现我县信访总量和集体访全面下降、因民事纠纷激化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明显下降、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化解民商事案件逐步上升的工作目标。

(二)具体目标

今后三年,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总体上按照“一年达标,二年深化,三年提升”分步实施,坚持全面推进,集中攻坚、优化升级,确保调解质量、工作实效。

2019年为组织队伍建设年。根据因需设立原则,构筑城市、农村、内部单位、行业专业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打造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工作目标。重点完成任务:在巩固乡镇(村居)、城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基础上,健全完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信访、交通等重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规范完善,化解矛盾纠纷能力进一步提升。

2020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巩固提升年。构建人民调解“多方参与、多元化解、多种模式、多重保障”的“四多”新格局,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盐池升级版。重点完成任务:总结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化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经验,不断完善对接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治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内部资源高效整合。推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合力化解一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扎实做好矛盾不上交工作。不断深化诉前调解工作,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2021年为调解质量提升年。以基本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为目标,通过努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为常态化,矛盾纠纷受理率100%,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率100%,调解成功率98%以上,人民调解案件履行率95%以上,人民调解回访率100%,信访总量和集体访、民商事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人民调解工作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质量和效果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照“宣传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及时就地化解纠纷,定期梳理排查矛盾纠纷,形成矛盾纠纷预防排查预警、调解处置、疏导分流的工作合力。

1.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防止“纠纷”转化成“矛盾”,“矛盾”转化成“事件”,“事件”转化成“案件”。要构建“超前预测、快速预报、全面预防”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楼院)、组(队)三级矛盾预警网络;要建立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定期研判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微信等现代即时通讯工具方便快捷的优势,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及早发现、实时跟踪;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平台作用,形成人民调解大数据分析报告,深入研判对本地区矛盾纠纷情况及发展趋势,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坚持矛盾纠纷“两排查一分析”制度,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按照村居(社区)每周一排查,乡镇(街道)每半月一排查,县每月一分析的工作原则,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托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重点排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城市人民调解组织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重点排查婚姻家庭、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纠纷。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托单位工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本单位职工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本单位与其他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之间的纠纷;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托设立单位,重点排查行业专业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认真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预判准。2019年5月前,全县各级调解组织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人民调解“四张网”发展实际,分别建立城市、农村、内部单位、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3.大力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落实属地原则,切实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坚持应调尽调的原则,针对矛盾纠纷特点、突出问题和重点任务,每年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调解。对于一般矛盾纠纷,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灵活采取多种方法,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及时就地进行化解,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统筹系统资源,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调解方案,集中攻坚化解。对有可能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确保矛盾纠纷不升级、不蔓延。

4.加大矛盾纠纷导入处置力度。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引导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把矛盾吸附在当地、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建立逐级调解机制,基层调解组织对本级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或者排查出的、受理的、下级调解组织上报的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可能导致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并报告主管部门,上报上级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与信访、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矛盾联调机制,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的衔接机制,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分流处置。对不适宜调解的,在积极进行安抚稳控的同时,做好释法析理和引导诉讼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5.严格矛盾纠纷首问责任、责任追究。要建立“责任到位、倒查问责”制度,分层次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压实责任,推动各类矛盾纠纷“去存量、减增量”。对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因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发生的;对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导致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矛盾纠纷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知而不报重大矛盾纠纷情况,贻误处理问题时机造成事态升级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实现城市、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化发展方向,全县进一步加强内部单位和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全力打造城市人民调解网络。要在城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标准化上下功夫。努力依法设立涵盖5个以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中心,集中受理、分流、指派、调处矛盾纠纷。完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小组建设。

2.巩固提升农村人民调解网络。要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上下功夫。在巩固、规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依托村党支部,实现行政村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积极推进每个村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每十户设立1名纠纷信息员。

3.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推动党政机关依托工会等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主动消除内部不稳定因素。对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信访等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调解不成的要及时报告;对调解有困难的疑难复杂案件,可联合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019年,坚持因需设立的工作原则,努力健全完善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

4.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结合中小学校园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针对校园内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现状,联合教育部门,依法设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9年,努力在全县各类中、小学校建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坚持因需设立工作原则,积极推动在政务服务大厅、工业园区、集贸市场、车站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随时遇到矛盾纠纷的化解需求。

5.大力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主动指导参与国有、民营、中外合资企业依托企业工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对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非公企业,积极联合工商联依托商会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会员企业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

6.拓展延伸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满足需求、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指导的思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和“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围绕信访、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矛盾纠纷多发行业专业重点领域,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建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规范其设立单位、人员组成、名称标识、工作制度等,确保其权威性和公信力。

7.加强派驻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拘留所等部门和场所,依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员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加强与住建、市场监管等其他行政部门的联系交流,探索建立适应不同纠纷特点的联合调解室。接受党委、政府和其他部门委托、移交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进行调解。

8.打造特色品牌人民调解组织。各乡镇(街道)要立足实际,积极主动培育和打造“社会知名度高、调解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广大群众认可”的个人调解室,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在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个人品牌调解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支持个人调解室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组织。

(三)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1.严格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要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等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40、50人员中选择一批文化程度较高、热心人民调解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从“三支一扶”人员中选聘政治觉悟高、法律素养强的大学生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从当年军队复退人员中选聘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衷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退伍军人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2.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宁夏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宁夏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将人民调解员按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区分的等级评定和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做好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专职人民调解员在上岗前,由县司法局培训合格后,上报市司法局审核,颁发统一样式的人民调解员证、徽章。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工作时须携带证件、并佩戴徽章。

3.发展人民调解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每栋楼院发展一名纠纷信息员,农村村组每十户设立一名调解员,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隐患。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选聘一批大学生事业单位实习生担任人民调解志愿者。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4.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组织的原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员初任、提升、年度培训,确保初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累计不少于5天,继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累计不少于10天,培训率100%,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

(四)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其他业务衔接机制

1.健全与法律服务业务的衔接机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帮助。对所代理的民事纠纷诉讼案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配合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官做好审前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2.健全与司法鉴定等业务的衔接机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需要获取调解证据的,要帮助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及时获取证据。对具有给付内容、又不能及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对遗产继承、房产分割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要及时帮助引导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要协助办案机关就民事赔偿问题先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县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据裁判机关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及时客观提供调查评估意见。

3.健全与法治宣传等业务衔接机制。在政府组织的征地拆迁等重点工作开展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活动,解答群众咨询;对多发性纠纷,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健全与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的衔接机制。加强与信访、公安、法院、综治等机构的联动,按照“组织联建、业务联帮、工作联动、服务联合”的“四联机制”,实施“公调、诉调、援调、访调、检调“五调”对接,建立工作对接会商机制、信息互通机制、分类调处机制,形成了协调配合、各负其责、联调联动、合力解决的工作格局。

1.健全与行政相关部门衔接联动机制县司法行政部门与纠纷易发多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定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衔接的纠纷范围、衔接程序、衔接原则等内容的文件。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及时调解,并向委托部门反馈纠纷解决情况。2020年4月前,建立符合本地实际、不同类型的衔接联动机制。

2.健全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县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托“法官村官双助理”及“惠民诉讼服务站”,在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制定人民调解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工作规范,明确诉调对接的纠纷范围、对接程序、对接原则等内容,并及时向基层人民法院通报人民调解员名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调解基层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案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对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时,帮助引导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履行;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2020年6月前,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衔接联动机制。

3.健全与信访衔接联动机制。要巩固和完善好试点期间设立的已有信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阵地,扩大访调对接组织网络。司法所与所在乡镇(街道)信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对纠纷类信访案件,司法所要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及时调解,把纠纷类信访案件化解在基层;协助村(居)人民调解员把纠纷解决在村(居),化解在萌芽状态,预防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六)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智能化建设。在区、市司法厅(局)的统筹部署下,大胆创新、相互学习,不断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水平。

1.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硬件建设。按照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工作整体部署,加强对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学习、培训和使用,掌握系统移动终端的语音录入、视频、查阅,以及办案指导、帮助、监督功能。将信息化硬件建设纳入“三基”建设内容,配齐配强基层司法所信息设备,确保人民调解网络实现全方位联通。要利用自治区司法厅开发人民调解软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实时、准确地录入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人民调解案件信息,确保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2.完善人民调解信息化软件建设。以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将人民调解纳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方便群众在线查询、预约人民调解。要紧密配合自治区司法厅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建设步伐,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

3.创新网上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广泛运用互联网、电视等新媒体设备,微信、QQ等新技术手段形成人民调解线上工作机制。按级别、类型等建立人民调解员微信群,适时进行工作部署、情况反馈、工作交流、业务培训等人民调解员网上管理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底前)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月1日-2021年9月30日)(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司法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盐池县司法行政系统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县局将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把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纳入深化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各司法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主动为党分忧为民解难。

(二)落实经费保障。认真落实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财政厅  司法厅《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落实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

(三)加强宣传工作。将宣传工作贯穿人民调解三年行动的始终,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宣传机制。  

(四)加强信息报送。在人民调解三年行动期间,各司法所、调委会每月月底前至少报送1篇相关工作信息简报、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当年阶段工作总结,2021年11月15前上报三年行动全面工作总结及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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