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08/2019-00034 | 发文时间 | 2019-04-22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征求《盐池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征求讨论稿)意见的函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效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应诉率”的议案建议办理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宁政办发〔2015〕11号)和吴忠市相关规定,研究起草了《盐池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稿)》)。现将《规定(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上位规定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5月12日上午12点之前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至县司法局办公室(法制室)。
联系电话(传真):0953—6012758
电子邮件:nxycfzb@163.com
附件:盐池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盐池县司法局
2019年4月22日
盐池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诉讼被告时,其相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案件,同时可以另行委托一名律师、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委托一名本机关熟悉业务和案情的人员出庭,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办公室说明负责人不能出庭的书面理由。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以下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所属各部门、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四)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五)其他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或者对本机关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涉及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四)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或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案件;
(五)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或者案情复杂、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案件;
(六)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七)二审和再审案件以及确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材料,并提交答辩状。
行政机关和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所提交证据、答辩状等出庭应诉准备工作,由具体承办该项事务的行政机关负责。
第九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积极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切实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言行规范、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注重应诉实际效果,依法化解行政矛盾,最大限度减少负面效应。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本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单位内部法制负责人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参加案件庭审观摩、旁听,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应诉能力。
行政机关对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时处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于收到裁判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庭应诉登记表复印件、行政起诉状复印件、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办公室备案。被诉行政机关为县人民政府的,备案材料报吴忠市司法局办公室。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行政应诉机关应及时将应诉案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包括目录、起诉状、证据材料(复印件)、答辩状、代理意见、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执行结果等涉案材料。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台账,对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健全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效能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司法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行为后果,由职权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2022年 月 日。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国家、自治区、市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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