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8/2019-00062 发文时间 2019-07-17
发布机构 盐池县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委政法委、人民法院、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池县委政法委员会         盐池县人民法院

盐 池 县 民 政 局           盐 池 县 司 法 局

盐 池 县 财 政 局         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吴忠市委政法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盐池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调解的法治实践本质属性越来越多地得到彰显,在社会治理中维稳促和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凸现,人民调解向执业规范化转型的客观需求越来越强烈。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着人员结构不合理、专职占比少、待遇偏低、新技能适应性差,专业能力和水平不能充分满足群众需求,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影响着人民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要按照“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薪酬化”方向,坚持走人民调解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发展道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热爱人民调解、精通法律知识、具有专业技能、善用现代方法的队伍,成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成为破解人民调解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1.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党建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党组织,实现对人民调解员党员队伍管理全覆盖,落实基层党建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人民调解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大力优化人民调解员专业结构。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善做群众工作且经验丰富者可酌情放宽学历要求),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鼓励支持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工会、妇联、信访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3.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力量。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有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

4.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畅通渠道,更多吸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高校法律院系学生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社会化水平。

5.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聘任为人民调解员,或特邀人民调解员等方式,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支持、鼓励公信力较强的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人民调解能手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室,形成品牌效应,引导群众主动上门请求调解矛盾纠纷。

6.建立健全分级培训制度。实施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制度,建立初任培训、骨干培训、全员培训、跟班培训等培训模块,加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建立人民调解大讲堂制度,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采取集中授课、远程视频等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探索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员培训深度融合。发挥基层人民法庭诉前调解组织及庭审现场作用,通过集中授课、案例评析、旁听陪审、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

(二)构建规范化、法治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体系

1.建立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人员。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及相关电子台账,及时掌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选任、换届、聘任等情况。村(居)、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向所在地司法所备案;县行业性、专业性及有关部门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当向县司法局备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人民调解委会及人民调解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增补,全面掌握辖区人民调解机构和人员动态。

2.建立人民调解员退出制度。人民调解员调离岗位的,视为自动退出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督促聘任单位解聘。

3.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制作,市司法局统一发放证书,县司法局统一编号登记、统一管理、逐级建立档案的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

4.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建立符合我县行业特点的医疗、物业、道路交通、婚姻家庭等人民调解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5.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制度。根据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需要,县、乡镇(街道)两级选聘调解技巧高、调解经验丰富、具有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以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知识的专家学者、优秀人民调解员、律师、退休政法干警等人员组成人民调解专家库,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调解建议和开展培训。

6.创新人民调解员在线解决纠纷机制。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趋势,以全市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将人民调解纳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方便群众在线查询、预约人民调解。层层组建骨干人民调解员微信群,广泛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开展调解,提高工作实效,方便人民群众。

7.建立并发挥人民调解案例库的指导作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规律,建立各级人民调解案例库制度,充分利用12348宁夏法网、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发挥调解案例库指导示范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水平。

8.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建立常态化、可持续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

1.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党办〔2012〕57号)要求,县、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聘用期间最低生活补助标准每月不低于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落实。兼职人民调解员不领取生活补贴,继续按照《宁夏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规定,领取案件补贴。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积极争取以奖代补经费,引导和激励地方政府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4〕73号)及指导性目录,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完善政府购买方式程序,扶持品牌调解室、重点人民调解组织发展。

3.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宁夏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依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区分金牌、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五个等级,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等级评定,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

4.建立人民调解员考核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并参照《宁夏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能升能降、能进能出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考核管理体系,建立调解员诚信档案,完善调解员绩效考核机制,坚持季、年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以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5.完善人民调解员职业保障。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等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市、县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要以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基层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总结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努力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综合治理、平安盐池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协调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帮助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和服务水平;民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员中符合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条件的人员落实相关政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财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科技保障。广泛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APP、微信、QQ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落实工作信息化要求,探索建立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简单、便捷的人民调解网上操作平台,充分发挥宁夏人民调解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作用,以信息化推进人民调解员办案规范化,最终实现纠纷信息网上传输、案情自动分析评级、动态分析研判、调解文书网上生成、调解档案网上保存、调解过程网上监督的人民调解规范化管理机制,实现人民调解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有效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多样化调解矛盾纠纷的需求。

(四)加强宣传表彰。将人民调解纳入各级法治宣传工作总体布局进行部署,打造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微博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新格局,通过司法行政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报道。大力宣传、表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不断增强入民调解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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