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4/2023-00146 发文时间 2023-08-10
发布机构 盐池县交通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盐池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主体

盐池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二、执法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中共盐池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盐池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盐编发〔2020〕16号)规定,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及盐池县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2)负责盐池县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外)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3)组织、协调道路运输行业专项整治和重大的、跨区域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4)负责盐池县范围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和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5)承担盐池县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后监管工作。(6)统筹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法制宣传工作。

三、执法权限

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宁交办发〔2021〕35号)中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5、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6、宁夏回族自治区路政管理条例

1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8、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8、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9、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30、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3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2、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五、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12328

信函投诉:盐池县盐林南路20号县交通运输局

六、救济渠道

1、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对本支队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听证权利。在本大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当事人对本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提起行政赔偿的权利。因本大队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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