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08/2025-00010 | 发文时间 | 2025-04-30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促进全县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全县机构改革情况,经依法审核、确认,现将全县核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一、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执法的部门(8个)
盐池县国家保密局、盐池县密码管理局、盐池县档案局、盐池县新闻出版局、盐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共盐池县委社会工作部、盐池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盐池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政府组成部门(24个)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盐池县教育体育局、盐池县科学技术局、盐池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盐池县公安局、盐池县民政局、盐池县司法局、盐池县财政局、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池县自然资源局、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池县交通运输局、盐池县水务局、盐池县农业农村局、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盐池县卫生健康局、盐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盐池县应急管理局、盐池县审计局、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盐池县统计局、盐池县林业和草原局、盐池县医疗保障局、盐池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9个)
盐池县花马池镇人民政府、盐池县大水坑镇人民政府、盐池县惠安堡镇人民政府、盐池县高沙窝镇人民政府、盐池县王乐井乡人民政府、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盐池县冯记沟乡人民政府、盐池县麻黄山乡人民政府、盐池县盐州路街道办事处
四、区市驻盐单位(5个)
国家税务总局盐池县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盐池调查队、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气象局、盐池县烟草专卖局、盐池县消防救援局
五、有关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三定”方案,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落实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规定,并于5月9日前编制完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方式:“盐池县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行政执法公示”栏进行公示。
(五)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县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70号)同时废止。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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