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11/2019-00199 | 发文时间 | 2019-11-21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公告 |
各矿山企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环保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通知》(宁财(建)发〔2018〕551号)要求,我局通过网上公示和电话通知等方式要求矿山企业尽快办理保证金退还及基金建立手续,但仍有小部分矿山企业至今还没有到我局办理。为确保完成保证金退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立基金账户,及时清退保证金
(一)自2017年11月1日起,取消保证金制度,建立恢复治理基金;
(二)我局已建立保证金账户解冻或退还及基金建立台账;
(三)请持有《采矿许可证》的还未设立基金账户的矿山企业于12月10日前在银行设立专项基金账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
(四)请已关闭或计划关闭的矿山企业持申请书、保证金原始票据、对公帐户、工商营业执照、原采矿许可证、矿区治理复垦验收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6月30日前到盐池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所(盐池县花马池东街93号)提交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有关材料,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权利,并视为责任主体已灭失。
(五)请持有《采矿许可证》但未申请保证金转存基金的矿山企业持申请书、保证金原始票据、专项基金账户、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及有关证明材料于12月30日前到盐池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所提交申请将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的有关材料。
(六)对于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我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三、基金的计提
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四、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保证金取消,转为基金后,矿山企业原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不变。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损毁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矿山企业提取、使用基金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盐池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所。为进一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对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情形,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和处罚。
特此公告。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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