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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323011/2021-0026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09-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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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各有关矿山企业: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规定,按照“谁损毁、谁复垦”和“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采矿许可证过期及已关闭复垦义务没履行到位的各有关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对本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向我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闭坑手续。
二、对未按照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矿山企业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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