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1/2023-00141 发文时间 2023-05-25
发布机构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精制液体石蜡、块蜡 白油技术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精制液体石蜡、块蜡 白油技术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了保障盐池县建设用地供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编制了精制液体石蜡、块蜡、白油技术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予以公告。

一、拟征收目的

精制液体石蜡、块蜡、白油技术改造项目所拟征收土地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状况

拟征收土地位于花马池镇沟沿村,界址清楚,产权明晰,属于集体所有,没有争议,面积、地类详见土地现状调查表。

三、拟征地面积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

(一)拟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为8.82亩。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

地上附着物与青苗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临时用地

前期进场为开展项目做准备而铺设的临时道路、场地初勘等临时占用土地,以临时用地进行管理,落实补偿。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在征得全体村民2/3同意后,可用于发展生产、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发〔2021〕8号)文件精神,《盐池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盐政发〔2021〕26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涉及的土地位于盐池县区片综合地价一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情况如下:

1.水浇地: 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28300元/亩;

2.旱耕地:按不低于综合地价的0.6倍执行,17000元/亩;

3.永久基本农田:按综合地价的1.1倍执行,31130元/亩;

4.乔木林地:19810元/亩;

5.灌木林地:5600元/亩;

6.天然牧草地:5000元/亩;

7.集体建设用地:执行一片区综合地价,28300元/亩;

8.国有农(林、牧)场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相应地类标准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执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文件精神,具体补偿标准情况如下:

1.坟:补偿标准单穴2000元/座,双穴3000元/座;

2.井:机井300元/米,手压井、土沿井4000元/眼; 

3.窖:3000元/个,沼气池:2600元/座;

4.果蔬菜:补偿标准棚内6000元/亩、大地4000元/亩;

5.蓿根类:补偿标准棚内4000元/亩、大地2500元/亩;

6.叶菜类:(油料1200元/亩、药材3000元/亩、苜蓿2000元/亩、花卉3000元/亩、叶菜类3000元/亩、黄花菜5000元/亩)

7.一年生青苗:小麦1000元/亩、玉米1800元/亩、马铃薯1500元/亩、秋杂粮(荞麦、谷子、糜子)800元/亩;

8.灌木林地:<50%覆盖度3000元/亩;>50%覆盖度5000元/亩。

六、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货币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占比:土地补偿费1/10和安置补助费9/10)以货币补偿形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研究支配办法,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到涉及土地村民。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

(二)其他社会保障安置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该次用地由政府财政部门向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账户缴存1元/平方米的农民养老保险金,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盐池县自然资源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

八、争议处理

存在个别不能达成协议情况时,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盐池县自然资源局提起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协调解决;协调无果的,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时予以说明。   

九、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精制液体石蜡、块蜡、白油技术改造征收土地及附

着物权属、地类、面积现场调查结果确认表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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