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11/2024-00068 | 发文时间 | 2024-03-11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中民投盐池共享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中民光扶(宁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中民投盐池共享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盐池县高沙窝镇长流墩村村委会集体土地1.8844公顷,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总面积为1.8844公顷,其中农用地1.8844公顷(天然牧草地1.8844公顷),用于中民投盐池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用途为临时生活用房和施工便道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贰年,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至2026年3月10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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