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11/2024-00069 | 发文时间 | 2024-03-18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Ⅱ05采区地质补充勘探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
你单位报来《双马一矿Ⅱ05采区地质补充勘探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冯记沟乡回六庄村、王乐井乡双圪垯村集体土地1.1516公顷,其中农用地1.1516公顷(天然牧草地1.1516公顷),用于双马一矿Ⅱ05采区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工程建设,用途为钻井井场及道路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壹年,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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