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1/2024-00300 发文时间 2024-09-10
发布机构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池283-8等3口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池283-8等3口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你单位《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池283-8井场等3口井场)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厂临时使用盐池县大水坑镇柳条井村、新建村,青山乡营盘台村集体土地1.7700公顷,其中农用地1.7669公顷(天然牧草地1.2669公顷、灌木林地0.5000公顷),建设用地0.0031公顷(采矿用地0.0031公顷),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池283-8、黄316扩1、盐352)工程建设,用途为油气钻井井场及生活区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肆年,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至2028年9月9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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