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1/2024-00384 发文时间 2024-11-08
发布机构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产建井场(黄352-1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产建井场(黄352-1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你单位《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产建井场(黄352-1井场)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盐池县大水坑镇向阳村委会集体土地0.8350公顷,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总面积为0.8350公顷,其中农用地0.7595公顷(天然牧草地0.7437公顷、农村道路0.0158公顷),建设用地0.0755公顷(农村宅基地0.0755公顷),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产建井场(黄352-1)工程建设,用途为油气钻井井场及生活区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肆年,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至2028年11月7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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