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1/2025-00092 发文时间 2025-02-18
发布机构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盐459扩、盐352-1扩、坊93-97扩、坊94-98扩(96-99))临时用地的批复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盐459扩、盐352-1扩、坊93-97扩、坊94-98扩(96-99))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你单位报来《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能建设项目组(盐459扩、盐352-1扩、坊93-97扩、坊94-98扩(96-99)井场)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盐池县大水坑镇柳条井村、新桥村,青山月儿泉村集体土地1.3718公顷,其中农用地1.3322公顷(灌木林地0.6882公顷、天然牧草地0.6230公顷、农村道路0.0210公顷),建设用地0.0165公顷(采矿用地0.0165公顷),未利用地0.0232公顷(裸土地0.0232公顷),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盐459扩、盐352-1扩、坊93-97扩、坊94-98扩(96-99))工程建设,用途为油气钻井井场、临时生活用房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肆年,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至2029年2月17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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