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1/2025-00288 | 发文时间 | 2025-06-18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中石油玉门油田宁庆分公司部署(李10等7口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 ||
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宁庆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中石油玉门油田宁庆分公司部署(李10等7口井场)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盐池县王乐井乡石山子村、牛记圈村、王乐井村、孙家楼村、鸦儿沟村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总面积为7.375公顷,地类为灌木林地4.0047公顷、天然牧草地3.3484公顷、农村道路0.0219,用于中石油玉门油田宁庆分公司部署(李10、李庄103-7、李庄701、李庄207-6、李庄23-14、李庄2-5、李庄305H)井场项目建设,用途为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临时生活用房。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肆年,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至2029年6月17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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