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1/2025-00289 发文时间 2025-07-08
发布机构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国运灵武 100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33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盐池段)临时用地批复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国运灵武 100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33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盐池段)临时用地批复

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

你单位《宁国运灵武100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33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盐池段)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盐池县王乐井乡狼洞沟村,高沙窝镇施记圈村、李庄子村集体土地10.1314公顷,其中农用地10.1314公顷(灌木林地1.2958公顷、其他林地0.0145公顷、天然牧草地8.7279公顷、农村道路0.0932公顷),用于宁国运灵武

100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33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盐池段)建设,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和施工便道。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壹年,时间为2025年7月8日至2026年7月7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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