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1/2025-00290 | 发文时间 | 2025-06-26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能建设项目组(坊平7扩、李28井场) 临时用地的批复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你单位《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能建设项目组(坊平7扩、李28井场)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盐池县大水坑镇二道沟村集体土地1.3049公顷,其中农用地0.3664公顷(天然牧草地)、建设用地0.0144公顷(采矿用地)、未利用地0.9241公顷(裸土地),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产建井场(坊平7扩、李28井场)建设,用途为油气钻井井场、临时生活用房。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肆年,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至2029年6月25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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