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1/2026-00197 | 发文时间 | 2026-05-09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油一厂部署石油勘探井(M11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 ||
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油一厂:
你厂报来《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油一厂部署石油勘探井(M11井场)临时用地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厂临时使用位于盐池县惠安堡镇杏树梁村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临时用地面积为0.48公顷,地类为天然牧草地,用于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油一厂部署石油勘探井(M11井场)建设,用途为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肆年,时间为2026年5月9日至2030年5月8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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