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池县企地融合“以地换林”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发表日期: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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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各在盐油气开发企业:

为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根据《盐池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党办发〔2021〕46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以地换林”新路径,推动企地融合发展,加快全县植绿、护绿、增绿步伐,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深化山林权改革为目标,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企地融合共建,持续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为推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现“强美富优”现代化新盐池贡献力量。

二、造林原则

(一)统一规划、科学布局。“以地换林”是推进山林权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原则,将“以地换林”工作纳入《盐池县年度造林绿化实施方案》,按照每年国土绿化进程,科学规划布局“以地换林”实施地类地块,做到统筹安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协同发展。

(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造林绿化应坚持尊重自然、适地适树、植绿增绿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乡土树种,也可根据自然条件科学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探索发展适合盐池的生态经济林。

(三)生态治理、保护优先。始终坚持保护优先,推动企业在生产中环保化施工、标准化建设、绿色化管理,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生态建设上出实招。

(四)企地融合、共建共享。不断探索山林权改革新路径,推动企地融合发展,将“以地换林”纳入企业碳汇林目标,减轻企业碳汇压力,实现企地双赢目标。

三、适用范围

该实施方案适用于在盐开展油气开发企业。在《盐池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规定(试行)》印发之前,油气开发产业永久性用地一般采用划拨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印发之后,油气开发产业永久性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保障油气企业建设用地,结合山林权改革,采取“以地换林”方式,辖区内所有油气企业按照1:5比例实施“以地换林”绿化造林工程(每占用1亩土地企业在异地或当地配套栽植5亩乔木林地),绿化工程养护期为三年,三年后交由村集体管理。

四、具体措施

所有采取“以地换林”方式实施的造林项目,原则上全部为新造林,地块选择集中连片区域,造林地块由属地乡镇负责协调落实,树种选择乔木林或经济林,资金由资能中心负责协调油气企业落实,企业按照5000元/亩标准委托属地乡镇负责编制造林规划方案与作业设计后统一招投标,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造林作业设计及项目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成活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资金兑付由资能中心按4:4:2比例分三年兑付;单独小面积的可以采取独资经营、联建联营、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造林。每年度验收由属地乡镇牵头邀请县自然资源局局及资能中心进行联合验收,三年期满并通过验收合格后交回村集体,林木使用权和经营权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年期满仍不合格的顺延施工方管护期直至合格后交回村集体(具体细节要求以合同文本为准)。营造林方案需符合全县生态建设规划,作业设计执行林业技术规程,地块、树种、规格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方可实施,具体由企业委托属地乡镇组织实施。

五、奖惩机制

自2023年起,根据年终综合考评,对在造林绿化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绿色企业”“生态林业建设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对参与造林绿化不积极和不履行造林绿化义务的企业将通报油田分公司,对拒不履行造林绿化任务的企业,原则上继续执行《盐池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规定(试行)》有关用地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自然资源局负责总体工作统筹,加强对造林绿化规划设计和造林作业设计的指导和审核,自然资源局、资能中心和属地乡镇要定期研究会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按标准落实造林任务规划,实现企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山林地经营流转在公平、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实行统一合同文本,切实保障农户、集体和经营主体各方利益,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适度规模化经营,其中公益林补助由所在村集体享受。

(三)鼓励经营主体围绕全县特色产业布局,依托丰富的灌木林资源,发展柠条平茬及转饲加工利用产业,并享受国家森林抚育补助及地方重点产业发展政策。

(四)经营主体应结合实际情况,劳务用工应优先安排本村劳动力,形成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良好关系,既保障林业生产经营需求,又能助力全县乡村振兴、农民增收致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执行,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实施并解释,试行期一年。期间上级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乡镇、各在盐油气开发企业:

为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根据《盐池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党办发〔2021〕46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以地换林”新路径,推动企地融合发展,加快全县植绿、护绿、增绿步伐,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深化山林权改革为目标,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企地融合共建,持续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为推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现“强美富优”现代化新盐池贡献力量。

二、造林原则

(一)统一规划、科学布局。“以地换林”是推进山林权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原则,将“以地换林”工作纳入《盐池县年度造林绿化实施方案》,按照每年国土绿化进程,科学规划布局“以地换林”实施地类地块,做到统筹安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协同发展。

(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造林绿化应坚持尊重自然、适地适树、植绿增绿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乡土树种,也可根据自然条件科学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探索发展适合盐池的生态经济林。

(三)生态治理、保护优先。始终坚持保护优先,推动企业在生产中环保化施工、标准化建设、绿色化管理,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生态建设上出实招。

(四)企地融合、共建共享。不断探索山林权改革新路径,推动企地融合发展,将“以地换林”纳入企业碳汇林目标,减轻企业碳汇压力,实现企地双赢目标。

三、适用范围

该实施方案适用于在盐开展油气开发企业。在《盐池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规定(试行)》印发之前,油气开发产业永久性用地一般采用划拨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印发之后,油气开发产业永久性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保障油气企业建设用地,结合山林权改革,采取“以地换林”方式,辖区内所有油气企业按照1:5比例实施“以地换林”绿化造林工程(每占用1亩土地企业在异地或当地配套栽植5亩乔木林地),绿化工程养护期为三年,三年后交由村集体管理。

四、具体措施

所有采取“以地换林”方式实施的造林项目,原则上全部为新造林,地块选择集中连片区域,造林地块由属地乡镇负责协调落实,树种选择乔木林或经济林,资金由资能中心负责协调油气企业落实,企业按照5000元/亩标准委托属地乡镇负责编制造林规划方案与作业设计后统一招投标,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造林作业设计及项目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成活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资金兑付由资能中心按4:4:2比例分三年兑付;单独小面积的可以采取独资经营、联建联营、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造林。每年度验收由属地乡镇牵头邀请县自然资源局局及资能中心进行联合验收,三年期满并通过验收合格后交回村集体,林木使用权和经营权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年期满仍不合格的顺延施工方管护期直至合格后交回村集体(具体细节要求以合同文本为准)。营造林方案需符合全县生态建设规划,作业设计执行林业技术规程,地块、树种、规格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方可实施,具体由企业委托属地乡镇组织实施。

五、奖惩机制

自2023年起,根据年终综合考评,对在造林绿化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绿色企业”“生态林业建设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对参与造林绿化不积极和不履行造林绿化义务的企业将通报油田分公司,对拒不履行造林绿化任务的企业,原则上继续执行《盐池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规定(试行)》有关用地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自然资源局负责总体工作统筹,加强对造林绿化规划设计和造林作业设计的指导和审核,自然资源局、资能中心和属地乡镇要定期研究会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按标准落实造林任务规划,实现企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山林地经营流转在公平、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实行统一合同文本,切实保障农户、集体和经营主体各方利益,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适度规模化经营,其中公益林补助由所在村集体享受。

(三)鼓励经营主体围绕全县特色产业布局,依托丰富的灌木林资源,发展柠条平茬及转饲加工利用产业,并享受国家森林抚育补助及地方重点产业发展政策。

(四)经营主体应结合实际情况,劳务用工应优先安排本村劳动力,形成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良好关系,既保障林业生产经营需求,又能助力全县乡村振兴、农民增收致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执行,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实施并解释,试行期一年。期间上级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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