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1/2026-00163 发文时间 2026-04-23
发布机构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3口石油评价井临时用地的批复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3口石油评价井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

你单位《长庆油田分公司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黄595、黄596、黄597井场)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盐池县大水坑镇新泉井村、麻黄山乡李塬畔村集体土地1.7979公顷(天然牧草地1.3029公顷,灌木林地0.4950公顷),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黄595、黄596、黄597井场 )工程建设,用途为地质勘察类油气探采钻井井场及临时生活用房。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肆年,时间为2026年4月 23 日至2030年4月 22 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矿权如超期,按采矿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私自进行“产采作业”。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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