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15/2025-00006 | 发文时间 | 2025-01-06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水务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盐池县刘家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划界及水库库容曲线复核成果的公示 |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方案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24〕1号)文件精神,县水务局对盐池县刘家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及水库库容曲线复核成果进行了审查审核。现将成果及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水库范围划定依据及成果
根据《宁夏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技术细则(试行)》划定规定。
(一)水库管理范围划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库区以堤顶外坡脚向外50m为管理范围,坝区以坝体外坡脚线向外100m为管理范围,并结合水库周边实际地物情况进行修正。具体名录见附表。
(二)水库保护范围划定
管理范围外扩50m为保护范围,并结合水库周边实际地物情况进行修正。具体名录见附表。
二、水库库容曲线复核成果
(一)刘家沟水库原设计库容为1702万m³,目前库容复核为1642万m³,库容满足使用要求。
。
三、在水库工程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及高 作物;
(二)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沟道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三)在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公示期限
自发布通告之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
五、其他事项
(一)划定的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本次划界有关事项或问题,可向县水务局咨询。
特此通告。
联系人:吴楠楠 联系电话:18195349860
王 凯 18795338894
盐池县水务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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