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3-00275 | 发文时间 | 2023-10-07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公开征求《“盐池滩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 ||
为了有效保护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我局起草了《“盐池滩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7日至10月27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传真、电话等方式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谢晓莉
联系电话:0953-6012078 /15595516990
传 真:0953-6012553
邮 箱:ycgshj@163.com
附件:
1.《“盐池滩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盐池滩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1
“盐池滩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池滩羊地理标志”,是指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9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的3334050号(29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盐池滩羊产区”是指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9号公告划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地域和“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划定的区域。
本办法中“合法使用人”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盐池滩羊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备案的已作为盐池滩羊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等。
第三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放。盐池县滩羊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使用盐池滩羊产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产地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五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和法定许可;
2.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盐池滩羊检疫、屠宰、加工、销售等条件;
3.生产经营的羊肉及羊肉制品产自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内,“两证两章”齐备(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检验合格印章);
4.近三年内无商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
5.实体店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商品的加工、包装、存储及设施设备等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6.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盐池滩羊年销售量不少于3000只。
第三章 申请方式和使用方式
第六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审查核准程序:
1.申请。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向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核验报告;
(三)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年内有效)以及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标准全文;
(四)产地证明;
(五)使用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证明复印件;
(六)《“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2.受理上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审核审定工作。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3.标志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三二号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发布的具体样式,为“盐池滩羊”强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发放矢量图,图样如下:
被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企业,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被许可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要遵守“盐池滩羊”地理标志商标管理规则,使用以上“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七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四章 合法使用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包装等醒目位置上使用专用标志;
2.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展销;
3.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等活动;
4.参与对专用标志的使用监督,对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5.对专用标志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三)维护“盐池滩羊”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四)自觉接受盐池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滩羊产业主管部门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以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商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五)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应有专人负责,确保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施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保护区域范围外的滩羊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盐池滩羊的;
(四)企业已经倒闭或注销的;
第十一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盐池滩羊”地理标志的行为,由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盐池县滩羊产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检查专项行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盐池滩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一、制定出台《“盐池滩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出要大力推进滩羊产业等九大重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但目前盐池滩羊产区的滩羊生产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的占比不高,没有真正达到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高特色产品品牌价值的作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部署,为有效保护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制定《“盐池滩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二章使用条件共1条;第三章申请和使用方式共2条;第四章合法使用人的权利及义务共2条;第五章监督管理共3条;第六章附则共2条。
《办法》明确,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放。盐池县滩羊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使用盐池滩羊产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产地认定。
《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盐池滩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盐池县滩羊产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和专用标志管理检查专项行动。
三、主要依据
《办法》的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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