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4-00179 发文时间 2024-04-17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餐饮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盐池县餐饮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全面规范我县餐饮行业价格秩序,预防和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现就盐池县餐饮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饭菜、烟酒、茶饮等食品、提供餐饮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二、餐饮服务明码标价应当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应。严禁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消费。

三、标示商品或服务价格信息时,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标明产品或服务的项目,采用阿拉伯数字并以显著方式标明人民币金额。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票据,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四、鲜活海鲜类菜肴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进行标示。禁止在价目表、书写牌(板)、菜谱中滥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

五、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严禁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同一品牌、种类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六、餐饮经营者应当向顾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免费餐饮具。提供收费的餐巾纸、附加小食品、一次性餐饮具及附条件服务时,应当征求顾客意见,告知顾客具有自主选择权并以显著方式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七、严禁以格式条款、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标注含有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提示标语,严禁设置最低消费,严禁强制顾客消费。

八、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外卖、团购等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所标识的内容必须与实物一致。

九、开展打折促销活动时应当标明打折的标准、方式、范围和具体菜品。严禁虚假优惠折价,严禁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主体责任,通过设置提示牌等形式,营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浓厚氛围,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适量取餐,避免“舌尖上的浪费”。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违反价格监管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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