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0/2022-00009 | 发文时间 | 2022-02-14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审计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哪些 |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3)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4)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5)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千部。具体来说,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国家和地方各级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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