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0/2022-00013 | 发文时间 | 2022-03-15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审计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地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职务时,审计对象应如何确定 |
实际工作中,存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职务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审计对象的确认需要根据兼任的领导干部是否在该地区(部门、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区分。如果兼任的领导干部在该地区(部门、单位)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则该地区(部门、单位)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如果兼任的领导干部在该地区(部门、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则为兼任的领导干部本人。需要说明的是,对兼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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