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0/2022-00089 发文时间 2022-07-02
发布机构 盐池县审计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相关要求有哪些?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相关要求有哪些?

为依法保障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确保审计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相关问题定性定责和处理处罚及其依据的正确性和适当性,保证审计报告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实践中,在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意见前,审计组还可以采取预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情况的意见。对审计发现的涉及重大问题线索等特殊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也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则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高度重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认真研究核实相关问题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依据,客观、全面、辩证地进行分析,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对是否采纳反馈意见逐条作出说明。审计组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等材料,充分保障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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